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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人类学院

认真复习,合理规划,严守纪律,诚信考试

2020年12月17日  点击:[]

考试周将至

看着大家正在紧张地复习

小宣也在后面默默地为大家加油打气呢

成绩诚可贵,诚信价更高

无论你是学霸大佬,

还是刚刚翻开课本的小白

都请记住要诚信考试哟

毕竟

他人抄来终觉浅

绝知考题要躬行

抄来的成绩,不值得骄傲

比起考场外的声音,

还是自己的知识更可信

此时的“帮助”只会害了你的朋友

敲黑板、划重点啦!

重要的事说三遍

下面是小宣给大家准备的

考试前一定、一定、一定

要读的干货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

诚信考试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以诚立人,以信兴业,诚实守信自古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展现国家文明的一张靓丽名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为人处事的第一要义,是我们应该恪守的道德准则。

君不见,古今中外多少人,成败全系一“信”上,商鞅徙木,于众立信,秦国崛起;然而幽王烽火,失信诸侯,西周亡国;项王负约,迁徙汉王,乌江自刎。

自我慎独,严于律己,抱诚守真,诚信应考,是衡量当代大学生道德品格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每个大学生应有的行为准则与要义。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临考之际,为规范严格的考场纪律、维护良好的考风学风、营造公平的考试氛围、保证公正的考试质量,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学院现向全院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不轻视考试重要性,不夸大考试影响力。充分激发动力、理性化解压力。确立切合实际的考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复习计划、遵循健康有序的作息安排。克服学习障碍,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备考准备,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顺利通过考试。

二、严守考纪,诚信考试

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遵守考场纪律、遵守考试规则、尊重监考教师、配合监考安排,杜绝一切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力争考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三、慎思明辨,防微杜渐

不可心存侥幸,务必胸怀坦荡。明辨是非,杜绝一切不良思想;以身作则,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反躬自省,不带一丝杂念;扪心自问,不留一丝遗憾。

最后,衷心祝愿所有同学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出水平、考出品格、考出风采!让我们共同承务实进取之精魂、展开拓进取之风华,不辱厦大学术精神、彰显厦大学子的荣誉骄傲!

让舞弊远离校园

让诚信永留心中

最后,小宣祝大家

科科满绩

事事顺心

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在桌面、抽屉等位置放置禁带物品等,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均视为考试作弊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八)考试时向他人示意经告诫不改,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九)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经告诫不改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免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免修资格)的;

(十四)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五)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十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从重处理。

三、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的。

——《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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